信威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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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信威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97

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4元(含税)

扣税后现金红利: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及

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00666元;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

《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1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2,923,742,7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

发人民币 0.074 元,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1,635,696.59 元。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 0.0074 元。扣税后现金红利: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4 元;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666 元;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74 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074 元。

非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2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66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666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074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7 号楼

3

电 话:010-62802618

传 真:010-62802688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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