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投: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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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创投 编号:临 2016-26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元;扣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分别为: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0.1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已于2016年5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本次2015年度分红派息以公司总股本744,359,294股为基数计算,每10

股派发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435,929.4元。

3、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

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持

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自然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

划付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09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

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三、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除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完成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

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31-86566770

七、 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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