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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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临 2016-1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 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为 0.1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0.09 元 ;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

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 A 股股东。

3、分配方案: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8 亿为基数,派发 2015

年度股利每股人民币 0.1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1,080,000 千元。

现金红利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所缴纳的所得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

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

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股东”)取得的

股息红利,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

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

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 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除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投资者热线:021-57943143

投资者传真:021-57940050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 48 号

邮政编码:200540

七、备查文件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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