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16-030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
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沪港通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其
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现金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8 日的《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
二、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93,610.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计派送现金红利
46,805,4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5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1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
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2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司股东国投高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事项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浙江绍兴滨海新城马欢路 398 号科创园 A 楼 3 层
联系电话:0575-85211969
传真:0575-85211976
七、报备文件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