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0 证券简称:阳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6-029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7 月 9 日,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阳普医疗”)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冠华先生的增持计划通知,通
知表示,为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号召,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
展前景的信心,邓冠华先生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
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5-065)。
2016 年 7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邓冠华先生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设立了“长安睿享 2 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睿享 2 号”),并授
权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证监发〔201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及《广州阳普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增持阳普医疗股票。
2016 年 7 月 4 日、5 日,“睿享 2 号”合计增持阳普医疗股份 5,091,285 股,增
持金额为 81,464,403.35 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邓冠华先生的通知,通
知表示,2016 年 7 月 6 日、7 日,“睿享 2 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系
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1,174,3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增持金额为
18,637,939.40 元。
截止本公告日,“睿享 2 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
票 6,265,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增持金额为 10,010.23 万元。公司
2015 年 7 月 9 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中的增持计划
已经完成。本次增持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16 年 7 月 6 日、7 日,“睿享 2 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系统累
计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1,174,39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0.38% , 增 持 金 额 为
18,637,939.40 元。截至本公告日,增持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时间 增 持 均 价 增持数量(股) 占 总 股 本 增持金额(元)
(元/股) 比例(%)
睿享 2 号 2016 年 7 月 4 日 15.9959 2,934,485 0.95 46,939,773.01
睿享 2 号 2016 年 7 月 5 日 16.0073 2,156,800 0.70 34,524,630.34
睿享 2 号 2016 年 7 月 6 日 15.9389 809,990 0.26 12,910,330.40
睿享 2 号 2016 年 7 月 7 日 15.7179 364,400 0.12 5,727,609.00
合 计 15.9763 6,265,675 2.03 100,102,342.75
注:以上增持均价及增持金额均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增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邓冠华先生持有阳普医疗股份 72,358,07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3%。本次增持后,邓冠华先生持有阳普医疗股份 72,358,0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3%;“长安睿享 2 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阳普医疗
股份 6,265,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
截止本公告日,邓冠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阳普医疗股票
102,613,2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3%。本次增持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冠
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计划实 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
姓名 施前持股数量 实施前持股比 实施后持股数 实施后持股比 备注
(股) 例(%) 量(股) 例(%)
邓冠华 72,358,074 23.43% 72,358,074 23.43% 实际控制人
长安睿 实际控制人设立的资
- - 6,265,675 2.03%
享2号 产管理计划
赵吉庆 23,830,000 7.72% 23,830,000 7.72% 一致行动人
张红 32,940 0.01% 32,940 0.01% 实际控制人配偶
张文 126,562 0.04% 126,562 0.04% 实际控制人妻弟
合计 96,347,576 31.20% 102,613,251 33.23%
三、本次增持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增持行为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持股比例在 30%至 50%
之间的相关股东,拟在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要约,
有符合其他相关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情形的除外”。
邓冠华先生 2015 年 7 月 9 日做出增持计划时,正值中国 A 股市场发生剧烈
波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增持承诺及该承诺的实施,提振投资者信心、稳定股票价
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
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的相关规定。2016 年 7 月,
邓冠华先生此次通过“睿享 2 号” 增持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3%
的行为,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近期稳定股市政策相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对公
司实际控制情况造成影响。
2、根据《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文件的
规定,邓冠华先生及“睿享 2 号”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
5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
特此公告。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