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雅百特 公告编号:2016-062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7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6日下午
15:00 至2016年7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永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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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43,930,1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9.30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43,69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2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
表股份 232,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2,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0.03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2,8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3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聘
请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917,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17 %;反对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8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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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 143,917,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17%;反对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8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认购补充协议(二)>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917,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17%;反对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8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917,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17%;反对 12,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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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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