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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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润 伏科 股份 限

海润 伏科 股份 限 以 简 “ ” 2016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7 7 日召开 国浩律师 海 所(以 简 “本所”) 聘

请,委派 办律师出席 场会议,并根据 中 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 “

法 ”) 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简 “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简 “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规则 以

简 “ 股东大会规则 ” 和 海润 伏科 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 “

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

程序等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查了 提供的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 董 会就 关 项所作的说明

在 查 关文件的过程中,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已将全部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 2016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

律师 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他文件一并报

送 海证券交易所 查并予以 告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法律意见如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分别 第 届董 会第十 次 临时 会议 第

十四次 临时 会议 第十五次 临时 会议 第十 次 临时 会议通过,并

1

分别于 2016 6 18 日 2016 6 25 日 2016 7 1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

刊登 关于召开 2016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 2016 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 临时提案的 告 关于 2016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

议案的 告 关于召开 2016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告 以

统 “ 通知 ” , 发 的 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 会议召开方

式 会议 议 项 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 投票程序 登记办法等 项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于 2016 7 7 日 14:30 如期在江 省江阴 徐霞

镇璜塘工业园区 镇北路 178 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

间 地点和内容与 告内容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7 7 日 9:15

15:00,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7 7 日 9:15

9:25,9:30 11:30,13:00 15:00

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4 人,代表股

数 320,872,646 股,占 股本总额的 6.79%

2 出席 场会议的 他人员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 部分董 监 高级管理人员

及 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 章程 的规定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的规定,合法 效

3 参 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 提供的 证所信息网络 限 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 效表决的股东共 385 ,代表股份总数为 39,520,802 股,占

股份总数的 0.83% 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 证所信息网络 限 验证 身份

2

本次股东大会未 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 议了以 议案

一 关于为控股子 武安 圣莹 保科 服 限 融资租赁提供

担保的议案

关于控股子 与深圳 君融资租赁 限 签 <融资租赁合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 及全资子 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合肥办 处签署债

重组 议的议案

四 关于修改 <章程>的议案

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 会办理 <章程修 案>等 项的

工商变更及备案 宜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 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 关于 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 海润 伏 限 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 关于为全资子 和 新润 伏发电 限 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

议案

十 关于 意 董 长 营与 类业 的议案

十一 关于增补董 的议案 累 投票方式表决

1 关于增补 第 届董 会董 候选人暨关于提 吴继伟 生为 第

届董 会董 候选人的议案

2 关于增补 第 届董 会董 候选人暨关于提 徐湘 生为 第

届董 会董 候选人的议案

3 关于增补 第 届董 会董 候选人暨关于提 李安红 生为 第

届董 会董 候选人的议案

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 表决结果 出席 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 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3

并按照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票 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 表

决结果

综合 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议结果如

本次股东大会 议的所 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 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效

以 无 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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