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7
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
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zse.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7
日9:30~11:30、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
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7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7日14:30在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湖滨大街53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占国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4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173,590,000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6 年 7 月 4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
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0,106,713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471%;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 10,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
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1,116,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528%。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与翁占国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1 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1.1 选举翁占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1.2 选举赵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1.3 选举钟海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1.4 选举左学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1.5 选举俞俊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1.6 选举耿春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 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1 选举佟成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2 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3 选举黄娟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5.1 选举庞孝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2 选举张旭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
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
两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6 年 7 月 7 日 15:00 时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其中对涉及关联交易
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依法进行了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黄宁宁 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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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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