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
认真查阅相关人员履历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发出董事
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全体符合条件的股东均有权力向董事会提名推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推荐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
益,保障广大中小股东能公平、公正的行使权力。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向第八届董事会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
人共 9 人,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邱士杰先生、胡国栋先生、王发女女士、
叶伟严先生、李晓斌先生、潘春霓女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其有
《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袁琳女士、章勇坚先生、黄苏华女士符合《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取得了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5、我们同意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的提名,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
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周应苗 舒建 袁琳
201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