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的议案》和《关
于合作设立文化产业基金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合作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和合作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在保证
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借助合作方的投资并购经验,可为公司的资本
运作提供更有效的支持,长期将有助于公司成功并购优质企业,为公司持续、快
速、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2、该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及合作设立文化产业基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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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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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茂荀 王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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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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