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照本
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锁 27 名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 姜 楠 林 毅 丁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