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元力股份
股票代码:300174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王延安、卢元健
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 356 号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 年 7 月 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元力活性炭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延安、卢元健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8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卢元健、王延安
公司、上市公司、元力股份 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王延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 356 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在公司任职情况:董事
2、姓名:卢元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 356 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在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卢元健先生与王延安女士系夫妻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自身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
股权结构、增加股票流动性。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转让其持有的元力股份股票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2016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元力股份股票 74,054,198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54.451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元力股份股票
59,984,19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1060%。
二、股份变动方式
协议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7 日,王延安与袁永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双方
约定:王延安拟将其合法持有的公司股份 14,07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0.3456%)以 21.5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袁永刚。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股份转让协议》的甲方(转让方)为王延安,乙方(受让方)
为袁永刚。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为王延安合法持有的元力股份 1,407 万股流
通股,占元力股份总股本的 10.3456%。
3、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 21.50 元/股,股
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0,250.50 万元。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20%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 80%股份转让价款在
过户前支付。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权利限制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所持有的元力股份股票每
年可转让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总数的 25%:2016 年初信息披露义务人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79,684,198 股 , 其 中 作 为 高 管 锁 定 股 数 量
59,763,1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9435%;(2)王延安承诺 2015 年
7 月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的 833,000 股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不减持,其中 624,750 股为(1)中的高管锁定股。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元力股份股票不存在其他任何的
权利限制。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9,984,1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1060%;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王延安女士,实际控制人仍为卢元
健、王延安夫妇。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不存
在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如下:
股东名 变动 变动股数 变动比例
变动方式 变动期间 成交均价
称 方向 (股) (%)
卢元健 减持 大宗交易 2016 年 06 月 30 日 22.00 -5,100,000 -3.7500
王延安 减持 大宗交易 2015 年 07 月 01 日 22.00 -530,000 -0.3897
合 计 - - -5,630,000 -4.139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
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公司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延安、卢元健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福建省南平来舟经济开发
上市公司名称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区
股票简称 元力股份 股票代码 300174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王延安、卢元健 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 356 号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74,054,198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54.4516%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 -14,070,000 变动后持股数量: 59,984,198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 -10.3456% 变动后持股比例: 44.1060%
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
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是 √ 否 □
月是否在二级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7 月 1 日,卢元健、王延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
市场买卖该上 减持了 5,100,000 股、530,000 股。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延安、卢元健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