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发表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众业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召开前审阅了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并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检查和审慎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是在公平、
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
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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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
联交易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爱东 康从之 姚明安
2016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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