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我们作为山
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审议〈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进行了仔细审核,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许可意
见:
一、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三
次修订稿等相关事项是基于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合理调整,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进
行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注意回避。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付秀 权玉华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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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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