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我们作为山
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审议〈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进行了仔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三
次修订稿是基于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合理调整,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调
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的表决程序
是合法的,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付秀 权玉华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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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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