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2016-02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按总股本3,254,007,00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0.085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美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1282
居民个人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1282
非居民企业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1153
●股权登记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6年7月13日
B股除权(除息)日 2016年7月14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7月18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8月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年6月28日,本公司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
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披露。
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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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H 股股东的利润分配不适用本公告)
(三)本次分配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54,007,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
(四)B股股东现金红利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派息方案决
议后第一个工作日(2016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
中间价1:6.6324换算为美元支付,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1282美元(含税)。
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五)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5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01153美元。
(六)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股东,请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提供适用有
关税收优惠及税收协定规定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后将按照税收优惠及税收协定的规定协助返还代扣税款。
(七)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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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对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即2016年7月18日)
登记在册的境内自然人证券账户按照税前红利金额每股0.001282美元发放。
(八)对于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国务院于2013年2月3日转发的《国务院批
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
号)提出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等税收优惠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2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取消对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工
作将由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
局尚未就此发布任何实施条例及规则。因此,若截至现金红利发放日(即2016
年8月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通知颁布了相关实施条例及规则,
本公司将根据该等实施条例及规则的规定代扣代缴B股非居民股东个人所得税;
若截至2016年8月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仍未颁布相关实施条例及规则,则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将暂时不对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的个人
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对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即2016年7月18日)
登记在册的境外自然人证券账户按照税前红利金额每股0.001282美元发放。
三、相关日期
(一)B股最后交易日:2016年7月13日
(二)B股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4日
(三)B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8日
(四)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4日
四、分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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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7月18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一)股东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公司此次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8月4日通
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记入其资金账户。居民企业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以下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B88****397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三)本公司内资股股东和H 股股东的利润分配不适用本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联系电话:0477-8565735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报备文件:
关于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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