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7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
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发
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告
编号:临2016-041)。
公司于2016年7月6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以下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
04民初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九龙山
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湖市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基于《关于
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请求判令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投资补
偿款及资金占用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市九
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请求确
认《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要求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
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
限公司返还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获取的补偿款,并要求李
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6)沪01
民初59号】。因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对《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的效
力判定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浙
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
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沪01民初5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