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7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42)。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6 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浙
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以下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
浙 04 民初 49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基于《关于基础设
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请求判令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投资补偿款及
资金占用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市九龙山游
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关
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要求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返
还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获取的补偿款,并要求李勤夫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6)沪 01 民初 59
号】。因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对《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的效力判定
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浙江九
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勤夫、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
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
责任纠纷案【(2016)沪 01 民初 59 号】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38)。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