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通B: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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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普

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胡宜金、

王晓炜出席了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和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1

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2016年7月6日14:45在江苏省南京市普天路1号公司二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月6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5 日 15:00 至 2016 年7月6

日 15:00。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股份 119,921,525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5,000,000 股的 55.7775%

(其中国有法人股 115,000,000 股,B 股 4,921,525 股)。根据深

交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5 人,代

表股份 4,449,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93%。上述股东的持股

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深交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

准。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

2

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a)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 1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b) 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一名律师、两

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c)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3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宜金、王晓炜 负责人: 曹力

二 0 一六年七月六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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