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计提 2015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 唐 红 刘爱基 王乐平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