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2016年6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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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

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

司内幕信息。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

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

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

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七)前述(一)到(六)项所涉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

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 外界泄露和报

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

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

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新疆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公司)应在

内幕信息发生时负责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需于次日

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告知该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将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证券事务代表统一汇总

登记备案;

(三)证券事务代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

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

格遵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

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

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核查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

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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