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
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
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
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即被列入被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
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驻国内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
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
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
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
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
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机构,作为董事会对公司审
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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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审计人
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审计部负
责人负责审计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审
计部应当接受公司监事会的委托,对公司相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及时提供审计材料。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过硬的业务
能力,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
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
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勤勉、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以应有的职业规
范、谨慎的态度履职执行审计监督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单位、个人及被审计事项
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执行有效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情况下,应真
实、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反映情况失实或偏向,应当负审计责任。
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觉悟和水平,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审计监督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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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部职责范围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
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
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
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七)对重要或大额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九)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包括各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细则和具体规范在内的内部审
计制度体系;
(十一)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外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十三)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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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
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
勘察实物;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
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对可能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五)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六)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
说明材料;
(八)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
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经董
事会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有关部门采取保全
措施;
(九)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渎职致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
个人追究责任;
(十)参加被审单位相关会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十一)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追缴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
产;
(十二)可以调阅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十三)列席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战略投资、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十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审计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
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十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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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监督被审计对象
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坚持改善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原则,实施对
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签发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必须认真执行。内部审计
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并在后续审计中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内部审计涵盖上市
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并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
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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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
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
常履行;
(二)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
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
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
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
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
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
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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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
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
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
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
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
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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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
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
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
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
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
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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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
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
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
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
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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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公司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工作重点,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制订
下一个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在每
个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经过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内部审计部门自主组织实施。在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以外的其他审计工作,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的授权开展审计工
作。
内部审计部门可接受公司总经理委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于总经理委托的专项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可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协调和支持,并实现信息沟通和交流的目
的。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和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实行定期审计和不
定期审计,对审计事项应以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审计方式。
第五十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申请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协调相关部
门和人员、并提供相关条件给予支持与协助。
第五十一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由内部审计部门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 3 日送达被
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
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汇报后,可决定不作通知随时进入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按照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
2、审计工作实行组长主审负责制,审计组接受具体审计任务;
3、必要时,经过批准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4、确立审计具体内容,同时了解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
案,向被审单位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随时进入被审单位。
(二)实施阶段
1、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
2、根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范围及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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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被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4、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检查有关的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实物
资产、电子信息系统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等;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做好详细、准确的审计记录,复制有关资料、索取相
关证明,必要时应当进行复核;
6、经过审查、取证、分析和评价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事实认定清楚,
并作出真实、客观、准确的评价,为撰写审计报告做好准备。
(三)报告阶段
1、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依据经过核实的审计纪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形
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2、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
说明材料;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否则视为无异议;
3、审计报告连同审计记录、审计底稿、取证材料、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在内部审计部门内
部复核,形成内部审计意见;在内部审计部门权限内的被审事项,由内部审计部门向被审单位下
达内部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等并上报备案;
4、超出审计部权限的被审事项,由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相关材料、被审计单位书面
意见和内部审计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核意见;
5、审计委员会将审计报告、相关材料、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意见及审核意见一
并报送董事会,经董事会办公会讨论,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形成内部审计决定,由董事长批准
签发;
6、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意见或内部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
须执行。
第八章 审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时间、地点、参审人员、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
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真实详尽的描述,同时应对所审计事项发
表审计意见。
第五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并有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态度明确、意见恰
当、条理清晰,尽量减少专业术语,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使用。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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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中所列情节和问题、审计意见、审计决定所作结
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加以陈述或要求复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或超出权限的
应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研究处理;被审单位或人员未提出异议或延期提出的,该审计意见
和审计决定即视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及被审计单位等各一份。
第五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应在规定期限
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归档备案。
第五十八条 实施后续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确定专人
检查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及采纳审计意见的效果情况,督促被审单位纠正问题,
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审计目的。
第九章 审计档案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查阅审计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
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每个审计项目在实施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内部审计部门要将有关资料按规范整
理装订,立卷归档。审计档案分为:审计文书类、审计取证类、审计工作计划与总结类。
(一)审计文书类档案一般应包括
1、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及讨论该结论和决定的会议纪要;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4、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
5、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指示和批复;
6、复审报告、结论及审计机构讨论该报告和结论的会议纪要;
7、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申诉材料;
8、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复审报告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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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后续跟踪审计资料及效果评价。
(二)审计取证类档案一般应包括
1、审计工作纪录;
2、审计工作底稿;
3、各种取证材料。
(三)审计工作计划与总结类档案一般应包括
1、审计工作计划与项目方案(审计方案);
2、审计立项报告;
3、其他有关材料和审计工作总结。
(四)审计档案应执行下列规定
1、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调查和取证材料,审计人员应当签字;
2、审计部负责在审计事项实施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规范整
理归档,交公司档案室或部门自行妥善保管;
3、调阅审计档案,事先应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十章 奖惩
第六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阳奉阴违的;
(五)拒绝出具对被审事项的意见和说明材料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效果不明显或无效果的;
(八)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本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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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失职、渎职,不能勤勉尽职的;
(五)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
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
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董事
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
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
动合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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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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