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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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6)第 0386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刘榕、张文亮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Beijing Shanghai Xi’an Chengdu Dalian Shenzhen Jinan Xiamen Hong Kong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6 年 6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14:30,在北

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2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5,397,46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2976%。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

的股东共计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7%。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

股份 95,399,0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983%,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其中,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 2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2,701,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5%。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签订<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签订

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5,399,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2,701,600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上述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刘 榕

张文亮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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