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方案情况
1、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3、本次利润分配距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4、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以公司最
新总股本 1,339,996,498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 10 股派 0.54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6 元,权益登记日后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
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a;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a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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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339,996,498 股,由于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分红后总股本为 1,339,996,498 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13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1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73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2 06*****987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3 00*****646 张杏娟
4 01*****579 丁欣欣
5 01*****924 张伟良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7 月 4 日至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帐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1、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望江东路 299 号冠盛大厦
2、咨询联系人:任锋、屈鑫
3、咨询电话:0571-89880808
4、传真电话:0571-8988080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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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三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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