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临时)会议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公司管理总部会议室以通讯会议方式召
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香港赫欧向银行借款及公司为其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为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英光电)及香港赫欧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赫欧)银行借款提供相应担保有利于满足奥英光
电、香港赫欧目前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目标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公司提供的前述担保之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
信状况及公司本次所提供的对外担保之审批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
有关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
程序,符合公司利益,故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鉴于奥英光电、香港赫欧资产负债率均超过 70%,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提高公
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享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票据池额度,
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质押的票据余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业务期
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撤回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调查,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
董事会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
件,并在变更保荐机构的程序履行完成后重新申报。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撤回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姓名 签名 姓名 签名
张玉臣 顾剑玉
刘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