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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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
权价格以及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以及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
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恒宝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
以及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简称“本次条件成就”)事项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以及第二个行权
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针对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后的行权及解锁安排进行补充说明,并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
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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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后的行权和解
锁的具体安排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普通股。
2、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42 元/股。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公司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17 日至 2017 年 7 月 16 日。
4、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如下: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本期可行权数量(万份)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共计 6 人 14.4
注:不含因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的股票期权。
6、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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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份) 本期可解锁数量(万份)
张东阳 董事、副总裁 80 24
高 强 董事、副总裁 80 24
董事、副总裁、
赵长健 56 16.8
财务总监
钟迎九 生产中心总经理 56 16.8
曹志新 董事 56 16.8
张建明 - 56 16.8
霍育文 生产中心副总 40 12
肖剑涛 研发中心经理 40 12
高 山 董事 28.8 8.64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
316.80 95.04
共计 30 人
合计 809.6 242.88
注:不含因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后的行权和解锁安排符合《恒宝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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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以及第二个行权
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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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凡 杨 亮
胡罗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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