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关于《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以及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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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行权期

股票期权价格以及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

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发布了《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以及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对原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后的行权和解

锁的具体安排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普通股。

2、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42 元/股。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公司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17 日至 2017 年 7 月 16 日。

4、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如下: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本期可行权数量(万份)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共计 6 人 14.4

注:不含因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的股票期权。

6、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期可解锁数量(万

姓名 职务

(万份) 份)

张东

董事、副总裁 80 24

董事、副总裁 80 24

赵长 董事、副总裁、

56 16.8

健 财务总监

钟迎 生产中心总经

56 16.8

九 理

曹志

董事 56 16.8

张建

- 56 16.8

霍育

生产中心副总 40 12

肖剑 研发中心经理 40 12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期可解锁数量(万

姓名 职务

(万份) 份)

董事 28.8 8.64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

316.80 95.04

共计 30 人

合计 809.6 242.88

注:不含因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后的行权和解锁安排符合《恒宝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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