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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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6-059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5 日至 2016 年 7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1,633,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4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1,37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30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2,8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不包含 5%,下同)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3,76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浒、赵志莘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37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2%;反对 256,5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8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3.1298%;反对 256,5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6.8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决议有效期在期限届满后再延长

12 个月。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37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2%;反对 256,5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8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3.1298%;反对 256,5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6.87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有效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再延长 12 个月。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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