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华腾 2016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484 证券简称:蓝海华腾 公告编号:2016-040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6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5 日至 2016 年 7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蓝海华腾 2016 年公告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社区新锋大楼 B 栋第 4 层公司会
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文渊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57,093,3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4.89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7,05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4.8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6,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3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376,3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28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4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25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6,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34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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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87,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0,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7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25%。
(二)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87,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0,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7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2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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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