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
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金冠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冠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金冠公司原项目团队部分人员离职,为了理顺金冠公司的股权关系,建立
团队持股平台,原项目团队拟将合计持有的金冠公司 5.5%股权转让给由金冠公司现
核心技术管理人员成立的骨干团队公司,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本
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没有改变公司持有金冠公司的股权比例,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没有发生变化,对晶硅太阳能电池用 PVDF 膜项目没有影响,对公司在金冠公司的权
益没有影响,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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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用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放弃控
股子公司佛山市金冠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事项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于李胜 廖正品 邓鹏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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