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蒙发: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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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蒙发 公告编码:临 2016-37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发展”或“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2 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 2015002 号)),立案调查详情

请见《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5-75)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临 2016-32)。本公司现将该《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告说明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内蒙发展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马

雅与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 50%股权,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 12.43%股权,为内

蒙发展第一大股东。2013 年 10 月 8 日,赵伟、马雅分别与王纪钊签订了《个人

借款合同》,赵伟、马雅分别向王纪钊借款 250 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利率

为 20%。同日,赵伟、马雅又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伟、马雅

分别将两人持有的出资额为 2500 万元占合慧伟业注册资本 50%的股权出让给王

纪钊,同时,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赵伟、马雅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持

有的合慧伟业 50%股权分别以 250 万元价格转让给王纪钊。2013 年 10 月 9 日,

王纪钊向赵伟、马雅共转账 500 万元。综上,赵伟、马雅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

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 100%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内蒙发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

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 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情况。内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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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67 条第 2 款第 8 项和第 63 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 193 条第 1 款所述情形。

2、内蒙发展 2013 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的应付票据金额

内蒙发展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零,经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发展未对 2013 年开出的 20 份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汇

票金额共计为 7.59 亿元,未在 2013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内蒙发展的行为涉嫌

违反《证券法》第 63 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193 条第 1 款所述情形。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内蒙发展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63 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193

条第 1 款所述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1、责令内蒙发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对赵伟、马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3、对余静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公司的说明

1、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自 2013 年 5 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后,开始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

对部分贸易业务进行支付结算,并应对方要求出具部分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贸易行

为的保证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商业承兑汇票这种结算方式会给上市公司带

来风险,故从 2014 年开始停止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通过与相关合作伙伴

沟通收回之前在外流转的商业承兑汇票,对于未能收回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登

报挂失处理。公司累计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方庄支行购入商业

承兑汇票 124 份,现存空白商业承兑汇票 18 份,作废商业承兑汇票 29 份,已收

回商业承兑汇票 57 份,未收回商业承兑汇票 20 份,涉及金额共计为 7.59 亿。

截止目前,前述 20 张商业承兑汇票中除上海瞳光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将收取

的 4 张商票用于其关联方向上海农商银行借款担保,持票人上海农商银行在票据

到期日之前有过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方庄支行提示付款并在提起诉讼时将公司

列为被告之一,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经过上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裁定,上

海农商银行只能针对商票行使优先受偿权,而由于上海瞳光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与

公司签署的贸易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公司有权对商票拒绝承兑外(详情请见公司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5-24】、《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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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暨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临 2015-38】、《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

告》【临 2015-89】和《2014 年年度报告》【定 2015-02】、《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06】、《2015 年度报告》【2016-02】),其他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均未行使

过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已经完结。由于公司当时的实际经营

者及财务人员无上市公司管理经验,在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循先

签署合同后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规定,且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实际对公司对外开具

的商业承兑汇票通过银行进行承付,而是采取了银行转账、背书其他公司票据等

方式对发生的贸易业务进行结算,所以未对没有实际履行的贸易合同及自身开具

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上述商票涉及的账务处理事项属于本期发现的与

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且不影响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不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

整。

2、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2 号)中所记载的应受处罚的

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均已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

4、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

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2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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