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神州绿盟信息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因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
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
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
见
因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同意公
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 10 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 7.7 万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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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军 陈武朝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