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6—042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能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71.5万美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011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投资设立“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18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储能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向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持有其 49%股权的股东 Energy Storage Solu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ESSI”)补足注册资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此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苏 01 民初 76 号)。
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储能公司与 ESSI 签署了《储能公司与
ESSI 关于<[2016]苏 01 民初第 76 号>诉讼的和解协议》。
相关公告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2016 年 4 月 26 日、2016 年 5 月 11 日、2016
年 6 月 2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近日,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 01
民初 76 号],现将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诉讼裁定情况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储能技术国际有限
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
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为由,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
被告储能技术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国电南自
储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储能技术国际有限公
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8,775 元,由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储能技术有限公
司负担。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6)苏 01 民初 76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