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深交所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除全部应付债券及部分其他流动资产、应交税费、应付利
息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置出资产)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蓝焰煤层气 100%股权(置入资产)中的等值部分
进行资产置换。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
司的委托,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太原煤气化股份
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剥离审计后的部分置出资产及负债在评估基准日
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 4008
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贵所提出的反馈意见,我公司进行了专
项核查,现将有关我们的问题说明及答复汇报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 6 条.“请你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
和评估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
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对上市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
性,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等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关于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对出售和置出资产均只采用了资产基础法一种评估
方法进行评估,没有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主要原因如下: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煤气化”,股票代码 000968)
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交易于 3 月 21 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
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
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市场法,
主要原因是:
(1)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发
[2013]19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七
户重点煤炭企业涉及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煤炭矿
业权评估由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选聘评估机构,由山西晋城无烟
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核准,所以本报告评估范围不包括太原
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三个分公司嘉乐泉煤矿、炉峪口煤矿及东河
煤矿的采矿权,即本次置出资产的部分资产未纳入评估范围;市场法
的评估结论为完整资产状况的企业价值,该结论与本次评估对象和评
估范围并不匹配,且市场法评估结论直接减去采矿权评估结论也是不
妥的;
(2)2016 年 3 月 30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晋政办
发电[2016]8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依法合规
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省煤炭厅按照要求重新确定现有合规生产煤
矿的生产能力,即直接将现有合规产能乘以 0.84(276/330)的系数
后取整,作为新的合规生产能力”;由于该文件仅适用于山西省,即
仅山西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企业产能为原先核定能力的 84%,这使得
采用市场法的条件受到了限制。
2、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收益法。主要原因是:
(1)石油价格持续下跌、煤炭市场低迷,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2015 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15,355.62 万元、-203,798.08
万元,亏损额巨大;在未来年度煤炭市场价格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而
以目前的煤炭价格预测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主业 2016 年及
未来经营现金流均为负数;企业管理层对行业未来发展状况难以作出
合理判断,对企业未来经营难以进行分析和预测,因此,本项目不适
宜采用收益法估值;
(2)本次评估范围不包括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三个分
公司嘉乐泉煤矿、炉峪口煤矿及东河煤矿的采矿权,即被评估单位的
部分资产未纳入评估范围;收益法的评估结论为完整资产状况的企业
价值,该结论与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不匹配,且收益法评估结
论直接减去采矿权评估结论也是不妥的。
(二)关于评估假设
1. 持续经营假设。该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和评估对象能够保
持持续经营和继续使用状态。
2.公开市场假设。该假设是假定参加企业投资的各方投资者彼
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和企业信息的机会和时间,
以便对企业行为、市场地位、发展空间及其投资回报等做出理智的判
断;并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3.合法经营假设。该假设要求企业经营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
遵守税收、环保和其他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交易假设。该假设要求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
程中,评估师可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5. 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性假设。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
的资料是评估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评估人员对所收集到的资料履行
了应有的清查核实程序,并在专业范围内进行应有的职业分析判断,
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澄清核实和尽可能的充分披露。
经核查,以上评估假设均为合理假设,不存在滥用评估假设现
象,本报告评估假设是合理的。
(三)关于评估参数预测选取及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
本报告未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法评估过程中各单项
资产也未采用收益法,不涉及评估参数预测选取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
营情况事宜。
(四)关于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
-115,355.62 万元、-203,798.08 万元,亏损额巨大;在未来年度煤炭市
场价格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企业管理层对行业未来发展状况难以作出
合理判断,对企业未来经营难以进行分析和预测。所以,本项目不涉
及未来参数预测、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决策程序。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评估师在评估中履
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选择适当,评估依据充分,评估参数
合理,评估报告经过公司内部的三级复核及山西省国资委的专家组审
核,符合国资监管和评估准则的要求。
二、反馈意见第 24 条.“请你公司详细披露置出资产中流动资
产、长期股权投资、井巷工程大幅减值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
产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和评估减值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答复:
(一)置出资产评估减值情况
1、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596,745.29 万元,评估值为 480,052.04
万元,评估减值 116,693.25 万元,减值率为 19.55%,形成减值的原
因为:主要是其他流动资产中由于子公司山西灵石华苑煤业有限公司
及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限公司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评估时对于应
收这两个公司的往来款考虑了评估风险损失,故造成评估减值。
①截止评估基准日山西灵石华苑煤业有限公司欠母公司太原煤
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171,780.44 万元,而灵石华苑目前已资不抵债,该
欠款预计已不能全额收回,灵石华苑的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
140,154.29 万元,负债总额为 189,759.25 万元,剔除优先支付的应付
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后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总额为 137,611.24 万
元,负债总额为 187,216.20 万元,资产与负债比为 73.50%,即煤气
化公司应收子公司灵石华苑的往来款 171,780.44 万元,可收回率为
73.50%,经计算的可回收金额为 126,258.63 万元,计提风险损失
26.50%,形成评估减值 45,521.81 万元。
②截止评估基准日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限公司欠母公司太原煤
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189,652.63 万元,而华胜煤业目前已资不抵债,该
欠款预计已不能全额收回,华胜煤业的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
159,729.13 万元,负债总额为 261,339.78 万元,剔除优先支付的应付
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后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总额为 157,296.92 万
元,负债总额为 258,907.57 万元,资产与负债比为 60.75%,即煤气
化公司应收子公司华胜煤业的往来款 189,652.63 万元,可收回率为
60.75%,经计算的可回收金额为 115,213.98 万元,计提风险损失
39.25%,形成评估减值 74,438.66 万元。
综上所述,其他流动资产评估减值额为 119,960.48 万元,是流
动资产减值的主要原因。
2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为 147,783.41 万 元 , 评 估 值 为
112,857.64 万元,减值额为 34,925.77 万元,减值率为 23.63%。减值
原因为:
①子公司山西灵石华苑煤业有限公司及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限
公司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评估时将这两个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为零故导致评估减值;对灵石华苑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
18,421.12 万元,评估值为 0.00 万元,评估减值 18,421.12 万元;对华
胜煤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 14,000.00 万元,评估值为 0.00 万元,
评估减值 14,000.00 万元,两项合计减值 32,421.12 万元。
②山西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 859.37 万元,评估后
净资产 823.65 万元,评估减值 35.72 万元,评估减值的主要原因是对
应收已资不抵债的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限公司的修理费计提风险损
失,导致评估减值;而该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减值为 1,176.36 万元,主
要还是因为企业的历史经营亏损,截止评估基准日审计后,企业账面
未分配利润为-1,140.64 元;
③北京首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目前已在当地工
商局注销,亦无法提供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该笔长期投资太原煤
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审计机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评估人员根据其
实际情况将该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为零,使得评估减
值 700.00 万元;
④深圳神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 2,158.74 万元,评估
后净资产 2,172.32 万元,评估增值 11.68 万元,即资产评估不是长期
股权投资减值的原因;该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减值为-806.25 万元,主
要还是因为企业的历史经营亏损,截止评估基准日审计后,企业账面
未分配利润为-891.26 万元。
3、井巷工程大幅减值的原因如下:
①井巷工程的评估原值减值幅度较小,减值原因主要是钢材、
水泥等主材价格下跌,导致评估原值减值。例如:炉峪口煤矿井巷工
程账面原值 24,336.57 万元,评估原值 23,670.61 万元,评估减值 665.96
万元,减值率仅 2.74 万元;嘉乐泉煤业井巷工程账面原值 14,492.67
万元,评估原值 13,769.41 万元,评估减值;723.26 万元,减值率为
4.99%;东河煤矿由于部分井巷工程入账成本较低,评估原值较账面
原值增值了 2,939.63 万元,增值率为 17.80%。
②井巷工程评估净值减值幅度较大,减值原因主要是,煤炭企
业井巷工程投资按产量提取维简费,用于补偿初始的井巷工程投资,
不允许提取年限折旧。所以,企业账面净值为账面原值扣减维简费后
的净额,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年限计提折旧。由于维简费计提金
额较小,而评估是按照矿井的已使用年限、尚可服务年限计算井巷工
程的成新率,使得评估净值减值。例如:A、炉峪口煤矿账面净值
24,029.29 万元,净值与原值比为 98.74%,而评估净值为 15,845.75
万元,减值率为 34.06%,评估净值与评估原值的比为 66.94%(该矿
部分井巷已使用 32 年,而矿井尚可服务年限仅剩 14 年,成新率仅
30%);B、嘉乐泉煤矿账面净值 9,777.32 万元,净值与原值比为 67.46%,
而评估净值为 4,547.67 万元,减值率为 53.49%,评估净值与评估原
值的比为 33.03%(该矿部分井巷已使用 30 年左右,而矿井尚可服务
年限仅剩 8 年,部分采取巷道服务年限仅剩 2 年,部分巷道的成新率
已不足 30%);C、东河煤矿矿账面净值 14,463.70 万元,净值与原值
比为 87.59%,而评估净值为 10,257.81 万元,减值率为 29.08%,评
估净值与评估原值的比为 52.73%(该矿部分井巷已使用 11 年,而矿
井尚可服务年限仅剩 4.92 年,成新率在 30%至 40%之间)。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太原煤气化重大资产
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的确定是合理的;
置出资产中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井巷工程大幅减值,评估依据
充分、评估减值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深交所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签字盖章页)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肖力
资产评估师:
田瑞
资产评估师:
米增峰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