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
《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在在太原市共同签署:
甲方: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贺天才
乙方: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
法定代表人:贺天才
以上主体在本补充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签署《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以协议方式向乙方转让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124,620,029 股存量股票;
2、《股份转让协议》中第 2.2 条约定了甲方向乙方协议转让前述上市公司股
份的转让价格计算方式及转让价格;
3、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
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
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
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 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的相关规定,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就《股份转让协议》第 2.2 条所约
定的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经本补充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补充协议成立之日起,《股份转
让协议》项下之“第二条 转让的股份及对价”项下的 2.2 条由“双方同意,根
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出让股
份的价格以煤气化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与定价基准日一致)前 30 个交易日的
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 90%确定,即 6.87 元/股。”变更为“双方同意,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出让
股份的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
平均值的 90%确定,即 6.87 元/股。”本补充协议的上述修改不影响股份转让价
格及所转让的股份数额。
二、本补充协议为《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有规定的,以
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为准。
三、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股份转
让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第 9 条约定的生
效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生效。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
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