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通信: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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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通信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通信”、“公司”)之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茂业通信控股股东中兆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兆投资)的关联方即一致行动人深圳茂业百

货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茂业百货)于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5 日增持茂业通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深圳茂业百货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2457R,注册资本为 53,

686.9782 万元,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

表人为张静;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和平广场裙楼 1--5 层。

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文化体育用品、化妆品、钟表、眼镜、

照相器材、通讯器材、纺织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办公设

备、家具、健身器材、工艺品的购销及其他商品的批发、零售(不

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金、银首饰、玉器制品的零售;

1

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配套商场及餐饮业务(营业执

照另行申办);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

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业务;物业管理;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机动车辆的

停放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中兆投资和深圳茂业百货出具的公函,经本所律师核查,

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深圳茂业百货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

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行为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深圳茂业百货未持有茂业通信股份,其关

联方中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208,074,8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6%。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茂业通信于 2016 年 3 月 5 日发布的《公司关于股东的

2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公告编号 2016—19)、将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发布的《公司关于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再次增持公司股

份达 2%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深圳茂业百货于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7 月 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

价交易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436,0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

本次增持完毕后,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220,510,927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5.46%。中兆投资及其一致

行动人深圳茂业百货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份。

(三)增持人目前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兆投资及

其一致行动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茂业百货持有公司股份

220,510,927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5.46%。

综上所述,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符合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

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有公司股份 208,074,8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6%。本次增

持完成后,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220,510,927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5.46%。连续 12 个月内,中兆投资及

3

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茂业通信股份 12,436,09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予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

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

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

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前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茂

业通信权益的股份超过 30%,且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

内增持的茂业通信股份不超过茂业通信已发行股份的 2%。本次

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

约申请的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

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茂

业通信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

4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世贾

负责人:朱世贾 赵伟龙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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