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
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受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影响,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已授予,但激励对象尚未缴纳股份
认购款项,公司也尚未实施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的确认手续等事宜,因此终止本计划不涉及到股票回购事项,
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
止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为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
店信用社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后,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也未超过
公司总资产的30%。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 2000 万元银行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聂伟才 倪浩嫣 杜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