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5 19: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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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6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

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型号为 YT-3284 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

U 盘”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 2 号全部(部位:733 房)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1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699 号 1 号楼 5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型号为

YT-3284 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 U 盘”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

法。近日,原告通过被告二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在被告一所经营的网店上购得

上述闪存盘。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 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

信息;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型号为 YT-1238 的“新款龙纹金属 U

盘”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 2 号全部(部位:733 房)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699 号 1 号楼 5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型号为

YT-1238 的“新款龙纹金属 U 盘”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

近日,原告通过被告二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在被告一所经营的网店上购得上述

闪存盘。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 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

信息;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

(三)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型号为 YT1247 的“礼品金属 U 盘”闪

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 2 号全部(部位:733 房)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699 号 1 号楼 5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型号为

YT1247 的“礼品金属 U 盘”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近日,

原告通过被告二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在被告一所经营的网店上购得上述闪存

盘。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4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 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

信息;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型号为 YT-3295-03 的“创意长方形带

钥匙孔迷你金属 U 盘”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 2 号全部(部位:733 房)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699 号 1 号楼 5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型号为

YT-3295-03 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 U 盘”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

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近日,原告通过被告二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在被告一所经

5

营的网店上购得上述闪存盘。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

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 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

信息;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审理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

进入审理等程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沪 0015

民初 36149 号案件起诉状、传票及开庭通知,本案基本情况如下:薛思文因网络

购物合同纠纷起诉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公司赔偿 14,388.00 元;2、案件诉

讼费由公司承担。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此案,截至目

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6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YT-3284 闪存盘)。

2、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YT-1238 闪存盘)。

3、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YT-1247 闪存盘)。

4、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YT-3295-03 闪存盘)。

5、(2016) 粤 73 民初 1027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6、(2016) 粤 73 民初 1028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7、(2016) 粤 73 民初 1029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8、(2016) 粤 73 民初 1030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沪 0015 民初 36149 号案件起诉

状、传票及开庭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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