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6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
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型号为 YT-3284 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
U 盘”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 2 号全部(部位:733 房)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1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699 号 1 号楼 5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型号为
YT-3284 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 U 盘”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
法。近日,原告通过被告二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在被告一所经营的网店上购得
上述闪存盘。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 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
信息;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型号为 YT-1238 的“新款龙纹金属 U
盘”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 2 号全部(部位:733 房)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699 号 1 号楼 5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型号为
YT-1238 的“新款龙纹金属 U 盘”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
近日,原告通过被告二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在被告一所经营的网店上购得上述
闪存盘。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 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
信息;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
(三)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型号为 YT1247 的“礼品金属 U 盘”闪
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 2 号全部(部位:733 房)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699 号 1 号楼 5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型号为
YT1247 的“礼品金属 U 盘”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近日,
原告通过被告二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在被告一所经营的网店上购得上述闪存
盘。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4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 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
信息;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型号为 YT-3295-03 的“创意长方形带
钥匙孔迷你金属 U 盘”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 2 号全部(部位:733 房)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699 号 1 号楼 5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型号为
YT-3295-03 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 U 盘”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
专利所保护的方法。近日,原告通过被告二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在被告一所经
5
营的网店上购得上述闪存盘。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
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 ZL99117225.6 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
信息;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审理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
进入审理等程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沪 0015
民初 36149 号案件起诉状、传票及开庭通知,本案基本情况如下:薛思文因网络
购物合同纠纷起诉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公司赔偿 14,388.00 元;2、案件诉
讼费由公司承担。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此案,截至目
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6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YT-3284 闪存盘)。
2、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YT-1238 闪存盘)。
3、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YT-1247 闪存盘)。
4、公司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YT-3295-03 闪存盘)。
5、(2016) 粤 73 民初 1027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6、(2016) 粤 73 民初 1028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7、(2016) 粤 73 民初 1029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8、(2016) 粤 73 民初 1030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沪 0015 民初 36149 号案件起诉
状、传票及开庭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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