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
交的《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
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向参股公司江油启明星氯碱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
要为维持其正常运转,从而确保公司的液氯等产品供应的稳定,进而
确保公司自身主要产品的生产,避免原料供应波动带来的损失,同时,
本次财务资助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且资助额度很小,不会
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风险也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本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予以认可,并同
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罗 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