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认真的
研究,现基于独立判读立场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介绍
后,我们认为:
(一)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二)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尹英遂、徐士辉、潘力佳、
靳建立、张启戎、来红刚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方建新、代明华、罗宏符合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四)同意推选尹英遂、徐士辉、潘力佳、靳建立、张启戎、来
红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方建新、代明华、罗宏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
中,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江油启明星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氯碱”)是公司
参股公司,也是公司重要的生产原料液氯等产品供应商,公司为其第
一大股东。现因启明星氯碱无力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公司拟以自有资
金向其提供借款用于其偿还银行贷款。
我们认为:公司向启明星氯碱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维持其正常
运转,从而确保公司的液氯等产品供应的稳定,进而确保公司自身主
要产品的生产,避免原料供应波动带来的损失,同时,本次财务资助
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
效率。另外,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财务资
助的额度很小,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风险在可控范围之
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利益的行为。因而,我们同意公
司向启明星氯碱提供2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罗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