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Hainan Clear-sky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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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
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6 月 16 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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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 2016 年 6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
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
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5 日 14:30 分在海口市海
甸四东路民生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
1、贵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
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
是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57,612,78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28 %,均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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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9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39,585,831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23%。
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11 人,代表贵公司
的股份 197,198,6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1%。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
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 197,134,713
股,反对 6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9676%。
2 、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修 订 < 公 司 章 程 > 的 议 案 》。 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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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34,713 股,反对 6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76%。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事项相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审议的议案均以参与投票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二以参
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据此,
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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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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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何林琳 颜明燕
2016 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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