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传媒: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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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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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

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已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仅就贵公司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就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6 月 16 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一次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 17 号财盛大厦 9 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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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 2016 年 6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

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

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5 日 14:30 分在海口市海

甸四东路民生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

1、贵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

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

是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57,612,78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28 %,均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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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9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39,585,831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23%。

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11 人,代表贵公司

的股份 197,198,6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1%。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

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 197,134,713

股,反对 6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9676%。

2 、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修 订 < 公 司 章 程 > 的 议 案 》。 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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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34,713 股,反对 63,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76%。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事项相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审议的议案均以参与投票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二以参

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据此,

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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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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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何林琳 颜明燕

2016 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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