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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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72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4 月,陆续就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该

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

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多起包括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银行就此事件诉讼我公司的 12 起诉讼以及

诉讼进展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详见:2015 年 7 月 21 日的《重

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2015 年 8 月 8 日的《涉及诉讼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2015 年 8 月 18 日的《关于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5-086),2016 年 1 月 16 日的《关于收到涉及重大

诉讼事项的印章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2016

年 4 月 7 日的《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44)。

近期,公司陆续收到上述 12 起诉讼中的 4 起诉讼的民事裁定书,

具体如下:

1.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 7056 号的民事裁定

书【鼓民初字第 7056 号诉讼详情见 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1

2.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 7057 号的民事裁定

书【鼓民初字第 7057 号诉讼详情见 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上述两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均认为:“三明市公安局三

钢分局已经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福

建省公安厅亦已成立“8.11 专案组”,并由安溪县公安局对福建三钢

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

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安

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 6397 号的民事裁定

书【鼓民初字第 6397 号诉讼详情见 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已经对福建

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福建省公安厅亦已成

立“8.11 专案组”,并由安溪县公安局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

2

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 1205 号的民事裁定书

【榕民初字第 1205 号诉讼详情见 2015 年 8 月 18 日的《关于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5-052)】。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福州分公司基于加盖

有被告三钢闽光公司印章的《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占用确认函》以

及《综合授信合同》等材料为持票人三明物资公司办理了票据贴现业

务,并据此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但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

中心作出的闽公鉴【2015】801 号、816 号鉴定书表明案涉《商业承兑

汇票》、《额度占用确认函》中的三钢闽光公司印章系被伪造,安溪县

公安局对此已立案侦查,初步侦查结论为本案所涉票据贴现系出彭根

发等人利用伪造的三钢闽光公司公章及私章,以三钢闽光公司的名义

背书及贴现,本案涉嫌贷款诈骗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

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中,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

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材料移送公安机

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

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

3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743955 元全额退还。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

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

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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