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法律顾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事
项,我们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核了拟聘任的法律顾问的资质
情况,认为: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满足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法律顾问的要求。公司此次更换法律顾问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意将《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海英、 方文彬、 马建兵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