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集团: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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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622 股票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6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补充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5 年 12 月 24 日,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

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吕永祥先生(以下简称“甲方”)的通知,吕永祥先生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了《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1%。

2016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吕永祥先生的通知:由于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由此

上述标的股份在权益分派后变更为 20,000 万股,仍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1%,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相应变更为 10.75 元/股。吕永祥先生于 2016 年 7 月 5 日与乙

方签订了《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通过协议转

让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0,000 万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1%。《补充协议》条款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

为准,《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仍适用《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现将本次股份转让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吕永祥

身份证号码:220203********2711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 2-1-3 号

(二)受让方: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李向民

注册号:440101000364210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205 房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由此上述标的股份在权益分派后变更为 20,000 万股,仍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3.8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相应变更为 10.75 元/股。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并且甲方收

到全部股份转让款后,即视为甲方同意放弃其在《股份转让协议》第 3 条项下因

乙方未能遵守该第 3 条约定而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究

乙方任何违约责任或要求支付违约金或滞纳金或赔偿金的权利,双方就《股份转

让协议》与本补充协议无任何争议事项。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在具备过户条件并在办理过户手续同时

将全部股份转让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如果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且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自动作废。

4、本补充协议条款与《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

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仍适用《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

三、股份转让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待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上市公司 20,000 万股股份,约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1%,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例(%)

吕永祥 200,000,000 23.81% 0 0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

0 0 200,000,000 23.81%

企业(有限合伙)

四、补充协议双方的关系

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上

市公司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股

份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补充协议签署后,协议双方将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办理

股份转让相关事宜的申请,如获批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2、公司将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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