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 2016-01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08,950,5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

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 2015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08,950,57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50 元;持有

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 10 股派 5.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

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

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4.50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5.00 元,

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1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本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5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

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433) 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

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上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

1、截止 2016 年 7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A 股股东;

2、截止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

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8*****140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08*****301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7 月 1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

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

税的情况,请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

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无锡市新区华山路 5 号

咨询联系人:周卫星

咨询电话:0510—80505999 传真:0510—80505199

八、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六年七月六日

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威孚高科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