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恩: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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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

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和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

景良好。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吉林吉恩镍业股份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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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能够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

《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 :王旭、胡静波、李明

201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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