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编号:临 2016-01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以传真和送达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应参会董事 9 人,实际参会董事 9 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职期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张利君
先生、孟晓东先生、李本明先生、朱卫东先生、于印忠先生、顾丛峰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有关第八届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近三年未受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1-
间;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
格合法,且上述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
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职期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提名王
锦霞女士、彭彦敏先生、鞠宏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有关第八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近三年未受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
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未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
职资格合法,且上述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
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公司拟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大会拟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
议案,并批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
-3-
附件1: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利君:研究生学历,副主任药师。曾任哈尔滨北方制药厂厂长,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材分公司经理,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厂长,现任哈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孟晓东: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部部长、证券部部长、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哈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本公司副董事长。
李本明:大专学历,副主任药师,执业药师。曾任哈药集团医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药品分公司经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卫东:研究生学历,主任药师,执业药师。曾任哈药集团医药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民同泰连锁店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总经理。
于印忠: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哈尔滨市药材公司康德药
店副经理,哈尔滨市药材公司人民连锁店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
经理助理。
顾丛峰: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
品分公司副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
王锦霞: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
秘书长、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会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4-
会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专家委员。现任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高级顾问、
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新
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彦敏:研究生学历,博士,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物
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副教授。
鞠宏毅: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曾任黑龙江海外实业集团企管
部部门经理。现任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哈尔
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对外交流及青年律师
委员会副主任、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法律助理,哈尔滨市南岗区青年联合会委员,哈尔滨市南岗区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哈尔滨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库成员、哈尔滨市南
岗区“服务经济发展、大项目建设法律顾问团”成员、黑龙江省中医
药科学院伦理委员会委员。
-5-
附件 2: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锦
霞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
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6-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7-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哈药集团人
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
-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锦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9-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 10 -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锦霞
2016 年 7 月 4 日
- 11 -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彭彦
敏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
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 12 -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13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
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
- 14 -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彭彦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本人尚未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
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 15 -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 16 -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类
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彭彦敏
2016 年 7 月 4 日
- 17 -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鞠宏
毅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
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 18 -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19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
- 20 -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鞠宏毅,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本人尚未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
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 21 -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 22 -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鞠宏毅
2016 年 7 月 4 日
-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