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5 09: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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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6-03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4 日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送达方式发出。

公司董事 10 人,参加表决的董事 10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利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华

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托”)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开展信托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债券、信托计划等,不得投

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本次委托开

展信托业务的期限为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全权处理该业务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额度的阶段性闲置自有

资金用于委托开展信托业务,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制

定投资理财的具体方案,确定投资理财品种,以及修订、调整投资理财的具体条

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的全部事宜;

2、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相关事项

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办理与信托业务相关的其它事宜。

关联董事刘辉、贾文军回避表决。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定于2016年7月20日在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

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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