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交
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
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
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
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重组方案以及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总
体安排。
5、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
会核准。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赵曙明_____________ 李文智______________ 朱增进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