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6-24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司法扣划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收到控股股
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塔城国际”)转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
称“法院”)的(2016)沪执 9 号《执行裁定书》(下称《裁定书》),涉及公司第
二大股东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外贸”)所持 34.85%
限售流通股司法扣划事项,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主要内容
东方外贸作为执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向法院申请:与被执行人上海海成
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国际等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已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由法院根据各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和《调解补充协议》,出具了(2011)
沪高民二(商)初字第 S5《民事调解书》(下称《调解书》)。鉴于被执行人塔城
国际等出现违反《调解书》的情形,东方外贸有权宣布债务到期,并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债务本息,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受理东方外贸申请后,塔城国际自愿承担《调解书》中确认的还款责任。
由于资金问题,被执行人提出引入第三人的清偿债务方案。依据《调解协议》第
二条第二款的约定,被执行人请第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证
券”)、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歌石祥金”)和自然人刘
美宝按照分配方案代为偿还债务,由上述第三人根据分配方案直接连本带息支付
现金给东方外贸,东方外贸将持有的西藏珠峰限售股票 227,550,008 股依据分配
方案交付第三人 215,330,000 股,剩余的 12,220,008 股由东方外贸退还塔城国
际。第三人均致函法院,明示同意代被执行人向东方外贸偿还债务,接受被执行
人提出的偿债方案,东方外贸对此表示接受。
二、最终裁定结果
《裁定书》结论,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第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刘美宝各
自分别向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51,268 万元人民币,
61,530 万元人民币,17,230 万元人民币;
2、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的“西藏珠峰”(代码 600338)限售股股票 227,550,008 股退还被执行人。
其中,8333 万股归第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1 亿股归第三人上海歌石
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所有,3200 万股归第三人刘美宝所有,12,220,008 股退还新
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三、本次司法扣划后的公司股权变化
1、塔城国际原持有无限售流通股 46,613,500 股,限售流通股 227,550,008
股,合计 274,163,508 股,持股比例为 41.98%;本次司法扣划后,持有无限售
流通股 46,613,500 股,限售流通股 239,770,016,股,合计 286,383,516 股,持
股比例为 43.86%。
2、东方外贸原持有限售流通股 227,550,008 股,持股比例为 34.85%;本次
司法扣划后,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持股比例为 0.00%。
3、歌石祥金原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司法扣划后,持有限售流通股
100,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5.31%。
4、九州证券原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司法扣划后,持有限售流通股
83,33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2.76%。
5、刘美宝原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司法扣划后,持有限售流通股
32,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4.90%。
公司已将有关权益变动报告的规则告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将与相关
各方重新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5 日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执 9 号《执行裁定书》